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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5伤!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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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5伤!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日期:2025-11-30   作者: 小九直播官网手机app下载

  近日,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6月19日3时40分许,G70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临川区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3.58万元。

  经调查认定,G70福银高速临川段“6·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运营、超载且驾驶人在过度疲劳情形下继续驾驶机动车,碰撞前方因故障占道停车且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的重型半挂车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街道****,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2月20日,有效期为2021年2月20日至长期,发证机关: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记分3分。经查,排除李**事发时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2.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黄**,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3月18 日,有效期2022年3月18日至2032年3月18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记分0分。2025年5月15日在沪蓉高速骡坪段发生一起轻微刮擦事故。经检验鉴定,排除黄**事发时酒驾、毒驾的违法行为。

  1.鄂FGX6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张湾村五组,实际所有人:伍**,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L6DLL-05,发动机号:77587952,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11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客数2人,实际载客数2人,准牵引总质量:39570kg,整备质量:9300kg,载货质量41300kg,超载1730kg;该车于2023年11月14日取得枣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鄂交运管襄阳字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3日,营业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均在有效期内。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9条,已全部处理;车辆已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事故发生时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静止状态,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显示车速为0km/h。

  2.辽N5012超号重型平半挂车。系鄂FGX6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该挂车外廓尺寸长17.5米、宽3.01米,右侧工具箱及尾部粘贴有“欧阳聚德”字样的品牌名称,该车为,伪造车辆识别代号LA996RZC4M0JYH124;实际车主伍**自2024年起分四次向申**支付费用办理临牌,并按照申**提供的临时牌照上的车架号信息非法刻印在挂车大梁右前部。2024年9月,伍**在枣阳市316国道旁的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上从郭*置换了一辆挂车。经查,辽N5012超号牌非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挂车及货物总质量:41300kg,装载货物为棉布,质量为34100kg。

  3.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马**,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实际所有人:李**,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大通牌SH6523A2DB-L,发动机号:M9241007958,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座、“如意行”驾乘综合险40万/人,均在有效期内;该车核定载客数7人,实际载客数10人;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3条,已全部处理;车内座椅涉嫌非法改装。

  1.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2CPB5K,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住所:枣阳市南城张湾村五组,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2022年5月11日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交运管许可襄阳字7号),有效期至2026年5月8日。

  2.湖北欧阳聚德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26H59C,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9日,住所:枣阳市南城发展大道中段(北侧),注册资本陆仟陆佰万圆整,营业期限长期。承修辽N5012超号(套用)重型低平板半挂车。

  1.现场道路基本情况。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现场位于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临川区境内),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福州北往银川;双向四车道,单幅道路从左至右依次为快车道、慢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371.5厘米、371.5厘米、296厘米,白实线厘米,车行道分界线厘米;道路两侧防护设施为波形钢护栏,沥青路面,路表干燥,道路线形为左转弯上坡路段,坡度1.95%,弯道曲线m;该路段小型车最高限速为120KM/H,大型车最高限速为100KM/H;事故地点的交通环境为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为阴天,能见度正常。

  2.道路维修及巡查工作情况。2022年11月至24年9月底,江西省交投集团对该高速路段进行了大修。2025年以来江西省交投集团抚州管理中心进贤养护所崇岗养护站对该路段开展了日常巡查工作。6月18日9时—10时该养护站职工对该路段进行了日常巡查,未发现交通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3.事发路段近三年的交通事故数据情况。经调取该事故发生路段福银高速454km至457km(西线)近三年事故数据,该路段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起,其中2022年发生2起(含1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发生1起简易事故,2024年发生1起简易事故。从事故起数和事故形态分析,事故发生路段不属于事故多发、易发路段。

  2025年6月19日3时38分许,当事人李**驾驶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北往南行驶,途经福银高速公路456KM+300M处(临川区境内)时,车辆因故障(车辆故障的表现形式为踩油门后无动力输出,故障代码FC2723,系发动机燃料阀1进气压力数据有效但低于正常工作范围-中等严重级别;该故障码在事故发生前几个月便出现过,当时车主武**将车辆开去修理厂修理,但未找出该故障码对应的有关问题,同时由于该故障暂未对行车造成显著影响,故未进行修理)停于应急车道与慢车道之间(停车后,驾驶人李**和副驾驶武**均未第一时间下车设置警示标志,而是由副驾驶武**下车检查车辆情况,驾驶人李**试图重新再启动车辆,但车辆未能重新再启动,无法自行移至路边);3时40分许,当事人黄**驾驶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该处,车辆右前部碰撞该重型平板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黄**、牟**、刘**、刘**4人当场死亡,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黄**、沈**、谭**、何**、李**5人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以及高速公路设施及2车不同程度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截止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63.58万元。

  经抚州市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5年6月19日3:00-4:00,抚州市东馆镇(事故发生地)无降水,气温24.8℃,相对湿度92%,1小时内最大风速1.9m/s(2级),风向为西北。

  6月19日3时48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接事故当事人李**电话报警:福银高速公路南昌往福建方向距离东馆收费站还有5公里处发生意外事故,有人员受伤,请求出警处理。

  3时50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接120来电,告知事故现场具置和有人员受伤或死亡。4时02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接119来电,其接到报警称事故现场有人被困在车内,需要救援。

  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于3时52分通知民警王*出警;3时54分通知民警王**出警;3时56分通知施救队、养护前往处置;

  5时06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指挥中心向高速交警六支队指挥中心上报事故快报。

  4时33分,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副大队长和民警先后赶到现场,立即开展保护现场、配合抢救伤员并展开勘查取证工作。随后,高速交警六支队副支队长、交通科同志到达现场,指导开展现场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

  4时41分,南昌峰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抚州施救队)到达现场,开展道路救援相关工作;

  此次事故中,经120指挥中心派遣的救护人员现场检查,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4名乘客已当场死亡,5人受伤。伤者均送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叫应机制,协调省卫健委派遣由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带队的5名医疗专家组赴抚州救治伤员。截至目前,4名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全部返回属地;5名伤者中1人出院、1人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并完成器官捐赠、3人仍在接受治疗且病情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规范》(AQ9012-2023)评估,信息接报、公安交警、119、120等单位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组织指挥有序、善后处置有力,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或死亡,善后工作有序,没有引发舆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1.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遇车辆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放且故障停车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2.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在过度疲劳状态(驾驶人黄**笔录所述:事故发生前10分钟已然浮现疲劳状态,到事故发生前5-6分钟感觉已经很严重了,先是不停打呵欠,后面有点睁不开眼,事故发生前眼睛就眯上没意识了,直到发生意外事故后才清醒过来)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1)鄂FGX665/辽N5012超号半挂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前,被鉴定鄂FGX665/辽N5012超号半挂车行驶系、尾部反光标识、车身防护装置(后部)、外廓尺寸不符合国标要求。

  (2)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前,被鉴定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前照灯未检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形;行驶系、座椅布置不符合国标要求。

  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及右侧与鄂FGX665/辽N5012超号半挂汽车列车左后部发生过碰撞,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与现场护栏发生过碰撞。

  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李**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在省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队部使用检测试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1)通过调取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关于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数据显示,2025年6月19日3时40分15秒(事故发生时)车速为79.4km/h。

  (2)通过调取湖北中交兴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关于鄂FGX6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事件记录仪数据显示,2025年6月19日3时36分31秒至3时38分22秒,车速从88km/h下降至0km/h,3时38分22秒至3时40分15秒(事故发生时),车速保持为0km/h,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停车时长1分53秒。

  6月18日9时许,黄**驾驶渝BY9885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巫山县内不同的地方分别将乘客接至G42沪蓉高速公路巫山收费站附近的云顶花园小区内的一处别墅院内,李**驾驶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黄**汇合,汇合后黄**驾驶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于6月18日17时30分从巫山收费站进入G42沪蓉高速,6月18日22时许在荆州东服务区停留10分钟后换由李**驾驶;6月19日0时26分许抵达阳新服务区停留约20分钟后换黄**驾驶;6月19日2时34分许抵达南昌北服务区短暂停留后继续驾车行驶,6月19日3时40分途经事发地发生事故。

  经省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车辆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放且故障停车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牟**、刘**、刘**、黄**、沈**、谭**、何**、李**无责任。

  (1)辽N5012超号重型低平半挂车。该车为,实际所有人伍**从郭*处以置换补差价的方式购买重型半挂车平板、车轴等部件,拼装成重型平板半挂车;从申**处多次非法购买临时号牌上路从事货物运输;挂车尾部反光标识、车身防护装置(后部)、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2)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实际所有人李**擅自对车辆内部座椅结构进行改装,且长期从事非法客运活动。

  (1)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管理混乱;

  (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弄虚作假,未有效履行对肇事驾驶人李**在内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

  (3)对挂靠公司经营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不力,车辆动态监管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台账建立不规范、记录不线)主要负责人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人王*未通过道路运输“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8个月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承修机动车(套用辽N5012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时,存在不规范维修,擅自加宽车辆的改装行为。

  承担全县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承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地方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的执法等职能。日常排查和打击非法客运工作不力,工作流于形式,未认真组织开展本县非法客运车辆的排查和打击。

  负责枣阳市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及运输辅助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等工作。对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不细致,未发现王*长达8个月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履行职责不力。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承担辖区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监管、服务区监管工作。在应急救援处置方面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

  负责对辖区路面进行巡查,打击路面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对跨省通行且在辖区路段未停留的非法营运车辆检查查处力度有待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等“黑车”交通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度不强。

  负责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征收和养护管理等职能。推进高速公路事故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还有差距,发现道路突发事件及时预警的能力不足。

  黄**,男,汉族,38岁,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在过度疲劳状态下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025年7月1日,江西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7月15日,经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1.李**,男,汉族,55岁,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遇车辆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停放且故障停车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属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伍**,男,汉族,53岁,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实际所有人。购买无合法证明的车辆且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使用伪造的临时行驶机动车号牌和多次私自打刻车辆识别代码。伍**属于生产作业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男,汉族,47岁,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人。未有效履行对肇事驾驶人李**在内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管理混乱;未通过道路运输“两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8个月无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王*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人员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申**,男,汉族,38岁,2024年9月以来,申**先后4次为伍**购买的半挂车(事故中鄂FGX665车所牵引的半挂车)非法出售印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印章的临时行驶机动车号牌,每次费用700元至900元不等,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因涉嫌非法买卖国家证件、印章,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非法改装的违法线索移送巫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巫山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李**,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未将故障车辆移动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伍**,鄂FGX665/辽N5012超号重型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黄**,渝BSA50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六支队第一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建议由枣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王*,湖北宝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枣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湖北欧阳聚德汽车有限公司。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建议由枣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六支队第三大队。针对在应急救援处置方面与有关部门沟通不畅,责令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省高速交警六支队第一大队。针对联合有关部门对跨省通行且在辖区路段未停留的非法营运车辆检查查处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责令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3.省交投集团抚州管理中心进贤养护所。针对推进高速公路事故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还有差距,发现道路突发事件及时预警的能力不够问题,责令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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